黄亚芬律师

黄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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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金刑收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黄亚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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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一般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件中,张某某对赃物的来源心知肚明,但忍不住贪小便宜,先后10余次以低价收购他人盗窃赃物,合计人民币达万余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张某某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符合升格为拘役刑的条件。但是本人结合相关案情,努力周旋下,最终以缴纳罚金六千元收场。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原来一向是个守法公民,故恳请法庭依法酌情给予从轻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给予了相应的赔偿,从而降低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性,此情节建议法庭给予从轻考虑。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毕竟念只是初犯,所犯罪行的处罚又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可以适用缓刑的范围,现在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悔意,一再向辩护人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做人。希望法庭给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机会,适用缓刑,其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愿意对其实行监管。

四、为体现对犯罪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在对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具体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以上综合情节,对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能够适用缓刑。

综上,恳请法庭对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以利于其更好的认罪服法。

                         

辩护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黄亚芬   律师

                                            2010xxx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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