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文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长县民初字第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告(反诉原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杨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文某、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文某在2013年5月7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胡某、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某机械公司本诉诉称:某机械公司与文某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机械公司向文某提供ZYC###压桩机一台,价格为1550000元;收到定金之日起60天内交货;如因某机械公司原因延期交货,某机械公司按文某已付货款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罚息;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支付定金250000元,提机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余款一年内付清。某机械公司按约定交付货物后,文某未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杨某系被告文某之妻,应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多次催付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付货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两被告共同支付某机械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文某、杨某本诉共同辩称:欠款300000元是事实,但某机械公司持迟延交付并且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抗辩未付款。
被告文某反诉称,某机械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又迟延交付货物,对此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应由某机械公司承担。故反诉要求:1、某机械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元;2、某机械公司承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损失赔偿金381436元;3、产品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后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再支付余款300000元;4、由某机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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