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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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本人承办的离婚案件

来源:钟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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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 616房

被告: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17日在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6月13日生育一子,名为何XX

因原告家中只有原告一个儿子,故原被告婚后一直与原告母亲一起居住。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后双方因格不合,经常争吵。而由于被告不能处理好婆媳关系,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母亲发生争执、吵闹,被告也长期以此理由不在家中居住。

原告身为儿子及丈夫的双重身份,一直试图缓和婆媳矛盾。但被告不仅无法理解原告的良苦用心,更恶言以对原告及其导致家庭关系恶化,根本无法修复。至2010年4月1日,双方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

另,双方婚生子XX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抚养,现何沛学与原告及原告母亲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何沛学应当由原告抚养。

现原告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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