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纪言律师

姚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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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陆某涉嫌盗窃罪刑事辩护案例

来源:姚纪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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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陆某涉嫌盗窃罪

刑事辩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3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陆某驾驶租来的汽车,携带自制盗油工具窜至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与二环线交叉处的立交桥下,见新开铺路的东侧、国安驾校旁停有三辆货车。遂由被告人陆某驾车并把风,被告人罗某撬开货车的油箱盖并插入油管,被告人陆某在车里开启油泵,分别盗得被害人谭某、蔡某货车内共计价值人民币3486.5元的0#柴油19475升。得手后,两被告人将柴油卸载至另一被告人黄某联系好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学士路旁的一民房内,并通知被告人黄某销赃。被告人黄某将所盗柴油销赃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罗某、陆某共得赃款人民币2850元,被告人黄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012327日,被告人罗某、陆某被抓获,2012328日,被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54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后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在审查起诉阶段,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律师代理与法院裁判】

姚纪言律师接受罗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罗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依法会见了罗某,了解本案具体案情,随后立即与本案主审法官积极沟通,并提交书面罪轻的辩护意见。庭审过程中,姚纪言律师作为罗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从客观来看,被告人罗某盗窃行为的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案发后能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三、被告人罗某属于少数名族,根据中共中央1984年发布的《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的原则。”

201281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岳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家属能代其积极退赔,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法定和酌定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327日起至2012826日止。)

由于罗某开庭前已羁押了四个多月,因此,判决书生效后,罗某的刑期即告执行完毕,本案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成功替被告人罗某的刑罚减到最低,得到了罗某以及家属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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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纪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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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纪言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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