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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出车祸责任人无力赔偿,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9 浏览量:0

案情回顾:无偿帮工出车祸责任人无力赔偿

缪某是一名个体司机。2005年6月,缪某的朋友李某为结婚而购买家具,请缪某帮忙拉家具。在前往家具城的途中,缪某驾驶的货车与茅某驾驶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货车倾覆,缪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构成5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茅某驾驶的大卡车违反交通安全规范,冒险超车引起的。茅得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缪某无责任。在协商赔偿问题的过程中,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缪某的全部人身和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茅得财一次性赔偿缪某3万元。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给缪某造成的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等共计5万元,所得交通事故赔偿无法弥补直接经济损失。缪某要求请自己帮忙的朋友李某适当地给予赔偿,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被帮工人是否有补偿责任

缪某提出,自己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茅得财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自己是在为李某无偿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受益人,李某应当给予自己适当的补偿。这既是道义上的责任,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李某提出,缪某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某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交通事故和缪某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本案中,缪某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属于帮工人;李某作为接受帮助的人,属于被帮工人。

在本案中,缪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当由肇事司机茅得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由于茅得财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李某作为接受缪某无偿帮助的被帮工人、受益人,应当适当地承担补偿责任。

至于何为适当,则由法官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失情况、被帮工人受益情况等自由裁量确定。这是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原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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