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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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案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0
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熊高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诉被告乙、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甲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