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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量:0
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张某与程某于2011年8月10日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呼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而张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间为2010年8月12日即在二人离婚之前,故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当。二、张某于2008年8月5日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且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但该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医疗费、法医检査费、鉴定费、交通费,而本次诉讼中基于十级伤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在上述范围内,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行为便不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的事实认定有误。三、因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10年7月29曰,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张某于2010年8月5曰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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