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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公司为规避赔偿伪造签名被诉称为留存备案

作者:邓普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量:0

  李先生从北京某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暖气在保修期内爆裂跑水,水淹三家,损失上万元。在维权中,李先生发现暖气公司为规避赔偿,私自替其签字,李先生认为姓名权被侵犯,将暖气公司告上东城法院,索赔2万元。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道歉,但法庭认为索赔证据不足,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

  暖气爆裂 水淹三家

  77岁的李老先生近一年多时间一直在和某暖气公司打官司,起因只因一组暖气片。2005年4月,李先生从暖气公司认购四组暖气,保修期内全部锈蚀漏水,被拖延半年后才免费更换两组。李先生只好于2008年11月11日和12月7日重新认购两组, 2009年11月7日,公司员工携货上门安装。2014年2月,新装的暖气突然爆裂,导致李先生家和楼下两户被淹。

  事后,暖气公司派人上门,称这组暖气定货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并再三强调,定货日期就是安装日期,所以已过保修期,并出具一张“采暖安得瑞安装保修合同单”。

  暖气公司出示的证据证明暖气已过保修期,但细心的李先生发现,这张单子中客户签名系伪造,随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损失上万 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6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散热器。2009年11月,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上门安装,安装位置为北卧。去年2月,该暖气爆裂,经北京京评价格有限公司评估:“因暖气漏水造成室内财产损失10047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安装验收单,该验收单记载,安装日期为2009年11月7日,被告单位安装员和原告均在该验收单上亲笔签字认可,所以该验收单系有效证据。而被告提供的所谓安装保修合同单,原告签名系暖气公司员工代签,所以证据有效性不被法院认可。东城法院最终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及诉讼费。

  顶替签名 公司道歉

  在此前的庭审中,暖气公司隐匿事实,毁灭证据,甚至在法庭上继续出示伪造、模仿原告签名的证据。李先生忍无可忍,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姓名权,要求对方赔偿两万元,同时书面赔礼道歉。

  公司辩称,他们认可相关原告的签名为其员工代签,但否认系刻意伪造,并不认可侵犯原告姓名权。公司表示,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是指,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从而达到不正当的利益和目的的违法行为。而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将每位购买产品的客户进行登记留存备案完全正当合理。且原告并非知名人士,即便是知名人士,被告也没有利用其姓名进行活动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原告对此予以接受。所以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关于赔偿损失,双方各执己见。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该行为对原告姓名权构成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万元,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驳回这一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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