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摔倒,管理者、维护者应承担责任
来源:王爱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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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9日,居民谭某驾驶其新买的摩托车带着妻子小翠,行驶至通市路中段时,前轮驶到该路段的道路中间的凹槽内,倒地,造成谭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道路的凹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谭某无过错,系交通意外事故。小翠及孩子们把管理该路段的市建委告上法庭。
小翠通过熟人找到律师。通过审阅证据和询问,律师认为: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市建委应赔偿原告小翠及其孩子们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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