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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驾驶员获赔承运人责任险纠纷案

来源:张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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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获赔承运人责任险案

——席某等4人诉**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1324,程某驾驶一辆旅游客车从浙江驶往贵州,行至贵州关领县境内时,不慎翻入高速路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场造成3人死亡,20余人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车内乘客均无责。

201192,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共用去40余万元医药费。

2011927,程某亲属席某等4人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向席某等4人支付保险理赔款40万元。

**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认为:1、程某既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不是受益人;2、席某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程某是驾驶员,承运人责任险的受益人为乘客;4、程某所在的公司不具备客运资格,违法营运,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50座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该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共有50座,故可确认该车投保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包括驾驶员;2、驾驶员程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权益;3、汽车在投保时就已经告知保险公司其使用性质为营业,对于审核承运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客运资格是被告的义务,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保险公司通过审批同意*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即保险公司认可*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现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该车非法营运为由拒赔,法院不予支持。4、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对故意和重大 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公司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公司不产生效力。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席某等4人支付理赔款20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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