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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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李某等诉A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张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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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25,李某之父李某某 因受凉食欲减退入住A医院,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为李某某食欲拉氧头孢钠、氟康唑等药物治疗,后李某某出现头痛、大便出血等不良症状,200957,李某某在医院去世。

2009年李某等以A医院为其治疗时亲属大剂量错误用药造成李某某死亡为由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医院赔偿损失合计158135元。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李某某住院时年老体衰,贫血严重并低蛋白血症,全身抵抗力极低,治疗过程中,家属存在不配合治疗的情况,感染最终无法控制。A医院为控制感染,使用了拉氧头孢钠和氟康唑等药物,用法用量上不存在明显的瑕疵,因此认定A医院对李某某的诊断行为不存在过错,李某某的死亡同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收到鉴定报告以后,律师即代表李某等原告方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出具不错意见。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后出具一份《说明》,认为“鉴定结论认为医方使用拉氧头孢钠和氟康唑等药物,考虑到被鉴定人年老体衰,有存在消化道出血,而拉氧头孢钠和氟康唑具有几率较低的增加出血倾向的副作用,就本例来讲,并不完全合适。也就是说,医院在用药上还存在这种不明显的瑕疵。此问题是产生医疗纠纷争议的焦点,建议予以适当考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李某某入院时已81岁,且存在消化道出血的状况,而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给李某某使用了拉氧头孢钠和氟康唑,拉氧头孢钠和氟康唑具有几率较低的增加出血倾向的副作用,且李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亦多次便血,故法院认为A医院给李某某使用拉氧头孢钠和氟康唑并不完全合适,A医院在用药上存在瑕疵,具有一定的过错。考虑到李某某年纪较大,体质较弱,本身患有多种疾病,故法院酌定A医院对李某某的死亡引起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李某等各项损失合计53444元。

    本律师代理了本案的全部过程,现将鉴定陈述报告和代理词整理出来。

 

 

 

关于李某等与A医院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司法鉴定陈述报告

 

李某等与A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案相关问题进行鉴定,现就本案作陈述如下:

    一、A医院在为李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1A医院在李某某入院时没有为其进行相关检查存在过错。在李某某200925入院病历中有明确记录:“往有不明原因慢性消化道出血史”(A医院提供病历第3页)。按照诊疗常规,在了解  患者有不明出血史时,院方应当为患者作相关的检查,明确既往出血史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症用药、治疗。但在本次医疗过程中,院方没有为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存在过错。

2A医院在没有为患者检查的基础上为有既往出血史的患者李某某使用拉氧头孢钠等抗生素存在过错。根据拉氧头孢钠使用说明书,拉氧头孢钠成人使用量为1-2g/天,重度感染者使用量为3-4g/天。同时,该说明书也明确规定:“老年患者宜酌减给药剂量和延长给药间隔。老年患者生理机能减退,使用本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可能增加。老年患者缺乏维生素K,使用本品增加出血倾向”。但结合本案例中A医院出具的用药清单和住院长期医嘱单,A医院在为患者李某某治疗过程中,连续9天为李某某滴注拉氧头孢钠,剂量为每天84,合计用量为7236gA医院为患者使用上述增加出血倾向的拉氧头孢钠后,便造成患者消化道持续出血,直至出现大出血1000余毫升。陈述人认为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给有既往出血史的患者使用有增加出血倾向的药品,存在过错;院方在错误用药的基础上也没有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给患者酌减间隔用药,反而是按照最大剂量给一位80余岁且肠道有出血病史的老人连续用药9天,造成老人大出血。因此,院方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存在严重过错。

3A医院伪造病历,企图推卸责任。200925,患者李某某主要因为贫血、纳差入院,常规检查中各项指标基本正常,院方提供的护理记录也明确记载患者生活能力“部分自理”,但根据A医院提供的病例资料,却写明院方在200925向患者出具病重通知书。事实上,该病重通知书没有患者以及家属的签字,无法证明院方已经将该病重通知书送达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人认为院方在伪造病历,企图推卸患者被院方错误治疗并最终死亡的责任。

4、对于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过错,请鉴定机构综合考虑本案例予以确认。

二、A医院的治疗行为同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被告在诊疗前没有为患者做既往出血史病因检查,同时在没有检查的基础上为有消化道既往出血史的患者使用了过量的有增加出血倾向的抗生素,并且没有依照药品说明书酌减、间隔用药,最终造成患者李某某大出血后抵抗力下降,继而发生感染并最终死亡,陈述人认为李某某死亡同A医院的不正确治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陈述人:李某  

                   代理律师:张会

                    2009119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和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现在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代理人认为被告在为李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李某某既往不明原因消化道出血的真正原因和用药方面。

首先根据李某某200925日入院病历记载,李某某患有“往有不明原因慢性消化道出血史”(A医院提供病历第3页)。按照诊疗常规,在医院明知患者有不明出血史时,院方应当为患者作相关的检查,明确既往出血史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症用药、治疗。但在本案中,被告没有为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存在过错。其次,被告为李某某大剂量持续使用拉氧头孢钠存在过错。同样由于李某某患有“不明原因慢性消化道出血史”,被告在为患者诊疗时应当非常重视该症状,恰当用药,但在本案中,被告非但不重视对患者病情的了解,而且为患者大剂量持续使用拉氧头孢钠,而根据拉氧头孢钠的使用说明书,该种药品成人使用量为1-2g/天,重度感染者使用量为3-4g/天。同时,该说明书也明确规定:“老年患者宜酌减给药剂量和延长给药间隔。老年患者生理机能减退,使用本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可能增加。老年患者缺乏维生素K,使用本品增加出血倾向”。但结合本案中被告出具的用药清单和住院长期医嘱单,被告在为患者李某某治疗过程中,连续9天为李某某滴注拉氧头孢钠,剂量为每天84,合计用量为7236g。李某某也正是在使用上述增加出血倾向的拉氧头孢钠后,便有了消化道持续出血症状,直至出现大出血1000余毫升。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给有既往出血史的患者使用有增加出血倾向的药品,存在过错;同时,院方在错误用药的基础上也没有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给患者酌减间隔用药,反而是按照最大剂量给一位80余岁且有消化道出血病史的老人连续用药9天,造成李某某大出血直至去世。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1023日出具的《说明》也认为被告在用药过程中存在瑕疵,代理人和原告均认为这种瑕疵就是过错。

因此,代理人认为院方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存在严重过错。

二、被告的过错行为同李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通过刚才的分析,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其直接结果就是造成李某某死亡。通过刚才的庭审,到目前为止,被告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某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存在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代理人认为,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的鉴定结论及原告和代理人的上述分析,被告为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李某某的死亡,被告应当对李某某死亡结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 张会律师

                     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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