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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代理词

来源:吴子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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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刘某某委托,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担任刘某某诉赵某、向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活动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以下三点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两被告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经过庭审活动已查明,原告起诉状中的第一被告赵小某即是本案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赵某,赵某也当庭向法庭认可“借条”处的赵晓玲系其本人签名,赵XX即是其本人赵某,因此,赵某应当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庭审还查明,2011年3月14日,李XX原告刘某某借款300000元,约定三个月归还期限,赵某向某夫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原告刘某某与赵某及向某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两被告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从借条形式上看,借条未明确约定债务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两被告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条处的空白“担保人”处虽未签有任何人的名字,但并不影响借条所约定的保证合同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两被告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即认可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该点两被告也均给予当庭认可。庭后,经代理人向原告刘某某询问,借条处的空白形成原因是原告李XX原本想让其妹妹和赵某两人作为保证人,后因其他原因,李XX妹妹未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而向某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人处签名担保,因此,至于是否另有其他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影响两被告的保证责任,所以,两被告应当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本案债务的保证责任。

    三、本案债务仍在保证期间内,两被告仍负有保证责任。

庭审中,经代理人向赵某当庭发问得知,2011年3月14日,2012年7月20日,赵某均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署名,因此,债务仍然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被告赵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行为的认定,实际上是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与作为担保人的被告赵某再次约定由赵某重新对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因此,新的保证合同成立。而法庭已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议并采纳。

                         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子 金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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