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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贩卖冰毒170克,辩护证据不足获不予认定

作者:张倩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量:0

      2010年10月,丁某被检察机关指控多次贩卖冰毒给多人,共计170克,张倩雯律师和师傅涂明忠律师接受丁某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丁某,详细研究了案卷材料,综合案情,以证据不足为观点为丁某出庭辩护,提出了丁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丁某虽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有贩卖毒品,但在庭审中否认,手机通清单不能证明双方通的内容,检察机关的指控有的仅有丁某庭前供述,有的仅有证人证言,相互之间不能印证,且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相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以及第二十二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定,起诉书指控丁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够确定也不够充分,依法不能成立。
   2011年9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丁某贩卖毒品罪不予认定。宣判后,丁某及其家属对结果十分满意,此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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