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放律师:有感于事实婚姻处理
蔡放律师:有感于事实婚姻处理
案例:
1988年1月12日,王红(女)与张兵(男)经人介绍两人相恋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育有一子,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至今,张兵多次与多名有夫之妇产生婚外情,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红为了考虑社会影响想协议离婚,张兵也没有什么异议。
分析: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点是男女双方在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的分割点。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前达到婚姻实质条件的人,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继承中以配偶的身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1994年2月1日后达到婚姻实质条件的人,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继承中以配偶的身份得到法律的保护。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