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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如何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来源:谢世有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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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如何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组织工人,在按时保质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后,遭遇工程款拖欠是比较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实际施工人虽然通过诉讼得到一纸判决,但是往往拖欠的工程款判由分包人转包人承担,而有的分包、转包公司类似皮包公司,没有支付能力,胜诉的判决书并不能保证实际施工人拿到拖欠工程款,发包人

在自己未支付范围内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障尤其重要。

【案情简介】2012年陕西甲建设公司将某清洁能源工程项目的公用工程综合楼、中央控制室水暖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何某,何某按照约定施工完毕且已经交付使用,乙建设公司仅向何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约100万未支付,何某诉于法院,请求甲、乙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在未完全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万利、王云生作为何某的代理人,并未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史律师、王律师在本案二审判决后,二审法院取消了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何某不服的情况下,介入了案件的审理,代理何某申请再审。经过调卷、阅卷,研究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却是存在裁判错误,甲建设公司依法应该对欠付工程款在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工程司法解》第二十六条以及《建工程司法解(二)》第二十四条,甲建设公司为发包人,当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数内向何承担连带偿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的审理过程相对持久,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何某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高院做出判决后,何某很快拿到了自己的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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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世有团队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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