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正来律师

邹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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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章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来源:邹正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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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517日下午,申请人章某在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桐城市市区**小区6号楼做工,在屋顶刷线水时,不慎摔伤右脚,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跟骨骨折伴皮肤挫伤。因申请人系“包工头”雇佣,该“包工头”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一再敷衍,直至最后拒绝。申请人遂求助于法律援助。

二、案件办理过程

本人受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受章某的委托办理本案,本人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受伤后虽然没有住院治疗,仅花去医疗费数百元,但由于其右跟骨骨折需要休息,不能正常工作,误工损失明显。同时了解到,该工程的承建方系安徽万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申请人为“包工头”所“雇佣”,但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精神,章某与安徽万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章某直接负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签定标准,申请人的伤情可以评定为工伤十级。申请人应当先申请成立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签定,再根据劳动能力签定结论等申请裁决确认赔偿数额。本案经过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双方调解结案,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章某工伤赔偿费用?万元。

三、办案启示:

对劳动法了解不够的人,往往认为申请人仅与“包工头”成立雇佣关系,双方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安徽万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且,必须按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标准一般远远高于劳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此,本案中代理人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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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正来
  • 执业律所: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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