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玲律师

李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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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擅长:债权债务,人格尊严,知识产权,综合,劳动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

来源:李文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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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离婚。2008年,丁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2009年,马某、丁某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丁某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的权利无偿赠与给马某,该房贷仍由丁某负责偿还,丁某协助马某办理合同项下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关税费由马某承担。公证处对上述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011年3月,该房屋实际交付丁某,并于同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然当马某主张丁某履行该公证赠与合同时,丁某一拖再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无奈,马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诉讼解决(因马某收入有限,诉前未采取保全措施)。岂料,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丁某将该争议房屋转让第三人张某,第三人张某已入住,并已交纳了办理产权过户的各项税费,等待产权过户。此时,原告马某得到消息,立即申请法院采取了房屋保全措施。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将马某列为第三人。

    在法庭审理中,本代理人认为:一、《房屋赠与合同》系丁某、马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处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公证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二、被告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擅自将讼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在道德上、法律上均无法得到支持。三、被告丁某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其有履行能力,依法应当将该房屋交与原告马某,并按月偿还银行贷款,协助马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丁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故赠与人丁某在讼争房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无讼丁某是否将讼争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均不影响受赠人马某要求丁某交付房产的权利。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据了解,二审判决书下达后,第三人张某已变更一审诉讼请求,要求丁某归还其购房款。

     由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马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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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文玲
  • 执业律所: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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