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涛故意杀人案
来源:蓝爱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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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涛与被害人党某某和于某某是广州市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同一车间的工友,并住同一宿舍,因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0月3日15时,被告人王某涛趁党某某和于某某熟睡之机,持西瓜刀和水果刀先后向于某某和党某某的头部、背部、胸部和四肢砍劈捅刺多刀,致使党某某当场死亡和于某某重伤。被告人王某涛于当日投案自首。
(2)辩护方案
在接受委托后,当天就去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涛。王某涛性格内向、木纳,不善表达,其陈述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党某某、于某某长期欺负、侮辱我,借钱不还。”于是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方案,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该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涛死刑并立即执行,王某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3)审判结果
在二审阶段,我们坚持一审的辩护方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理由成立。”于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王某涛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上述“事出有因”和“构成自首”等内容看,二审法院是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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