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靖利律师

朱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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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法院滥用公告送达,违法判决遭撤销

来源:朱靖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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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保姆程某在雇主张某处从事保姆工作,某日中午程某在张某午睡时外出游玩不慎摔倒,致右腿骨折。受伤后雇主的子女出于人道主义对保姆程某及时进了救治,伤愈出院后,保姆程某一纸诉状将雇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借口雇主住处被拆迁,滥用公告送达致雇主张某未能出庭应诉答辩,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直到雇主张某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方知自己被起诉。雇主的子女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均认为法院判决合法,且已经生效,应当执行。

2011年某日,雇主的子女慕名找到朱律师,朱律师接案后经过分析后认为:其一、此案法院滥用公告送达违法;其二、原告程某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执行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张某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实属法院滥用公告送达,违法判决应当被撤销。

一、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三,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

鉴于上述理由,原告明知被告及其近亲属的具体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未向法院提供,被告并没有下落不明,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也没有采用公告送达以外其他全部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也未向被告的近亲属调查询问申请人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违法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明显构成程序违法,直接剥夺被告的答辩、异议、质证、辩论、上诉等程序权利。

二、原审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原告外出游玩不慎摔倒导致的伤害与其履行保姆工作无任何联系,其所受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与被告无关。

第二、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履行照顾原告的工作导致,也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救治是履行雇主赔偿责任。

第三、原告在病情尚未稳定之时于诉前私自单方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合法依据。

由此可见,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摔伤是其履行照顾被告的义务导致,也不能证明申被告为原告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履行雇主的赔偿义务。

经过朱律师的激烈辩论,据理力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撤销了南京市**区的违法判决。被告程某的一家对此案申请再审获得胜诉出乎意料,同时对朱律师精深的法学功力,和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钦佩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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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靖利
  • 执业律所: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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