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采购人员签收单,律师也能讨回全部货款
来源:朱靖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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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向南京万家灯火大酒店提供水产品价值10余万元,手中只有该酒店采购人员的签收单且未盖章,万某一直向酒店索要货款无果。只好咨询律师采取诉讼手段要回属于自己的货款。无奈至起诉之时,该采购人员早已离开酒店;证明万某向酒店供应水产品还是向签单验收的个人销售水产品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朱律师接到该案后在酒店人员不设防的情况积极取证,证明采购人员在公司任职之时向万某购买水产品;另外被告万家灯火大酒店答辩,已经将货款付给采购人员。朱律师认为:采购人员向万某购买水产品是职务行为,依法与酒店构成买卖关系。酒店向任何第三方付款都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酒店尚欠原告万某的货款应依法履行。该代理意见完全得到法官的支持与采信,获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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