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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郯城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法律问答:发生事故,挂靠公司要担责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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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刘某咨询:20149月11日17时00分许,岳某驾驶鲁Q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沂河生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与路边行人居某发生碰撞,致居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居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居某的家属得知,岳某驾驶的车辆刚过交强险保险期间一天,肇事车辆也没有投保商业险,岳某的车是分期付款,且岳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赔偿能力,另岳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临沂某运输公司名下。请问李律师,我家属居某属城镇户口,上有老,下有小,赔偿数额大约在80万,岳某驾驶车辆没有任何保险,岳某又没有足额赔偿的能力,我们的损失是否还能得到足额赔偿?我们多次去找运输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可运输公司以他们只是挂靠单位,车辆实际所有人并非运输公司为由,拒不赔偿。

临沂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解答:刘女士您好,岳某虽然没有足额赔偿的能力,你们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以该公司并非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抗辩,理由不成立。在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前,对于挂靠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各地法院判法不一,但是《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你们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要求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临沂李全利律师擅长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专业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专业为交通肇事罪当事人提供罪轻、无罪辩护。李全利律师作为临沂专业物流纠纷律师,常年担任物流企业、运输公司的法律顾问,为物流企业、运输公司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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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全利
  • 执业律所: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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