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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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民事诉状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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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蒋某某,女,19XX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港上镇X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219XXXXXXXXXX

被告:刘某某,男,19XX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港上镇X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四、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0121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312日,原被告生女儿“刘小某”,同年511日在郯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11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没有判准原被告离婚。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的分居状态依然持续,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迹象。

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婚姻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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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全利
  • 执业律所: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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