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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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代理词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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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孔某某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被告孔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孔某某同意和原告张某某离婚。

1、自结婚后,原告张某某就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赚钱不给被告和孩子花,对被告和孩子不负责任。

2、原告性格偏执,脾气暴躁,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对被告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原告还对被告实施冷暴力。不尊重长辈,经常对被告的父母无端指责,无理打骂,对被告的父母经常指指点点。

3、原告听信其父母的挑拨,经常无事生非,没事找事。

二、孩子应由被告孔某某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1、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出生不久即离家出走,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却不尽做父亲的义务,不抚养照顾孩子,原告甚至不知道孩子的名字和出生日期。

2、原告性格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健全人格的养成。且原告居无定所、四处漂泊,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

3、孩子“孔某智”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父母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能够为孩子成长提供有利条件,被告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抚养孩子不经需要经济基础,更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4、被告是双女户,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角度来说,应该照顾作为弱者的被告。

5、孩子“孔某智”才两岁多点,刚过哺乳期,每天都是被告孔某某照看,孩子对母亲的被告依赖性较强,从保护孩子和女性的角度出发,孩子由被告孔某某抚养不会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原被告的夫妻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1、本案争议财产是被告孔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被告孔某某所有。

因原告张某某是倒插门到被告家生活,原告家是江苏省睢宁县,离被告家路途遥远,结婚时被告就没让原告置办财产,全部由被告家置办。庭审中,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争议财产属于原告购置。

2、原告银行的存款属于婚后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二0一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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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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