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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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茅某某离婚纠纷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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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诉 状

 原告:茅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马头镇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219XXXXXXXXXX

被告:施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甘茅某某和被告施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施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四、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1220日原告与被告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123日生一女孩取名“施小某”。2013829日,因被告发生婚外情,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经被告多次请求,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同意与被告办理复婚手续,原被告于20131216日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可被告却不思悔改,依然和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长期不回家,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现在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婚姻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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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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