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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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某镇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XXXXXXXXXX。电话:137XXXXXXXXXX.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某镇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XXXXXXXXXX。电话:138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30万元及利息。
2、 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7月30日,被告王某某以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30万元,并为我出具一张借条。后借款到期,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被告借钱不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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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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