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被诉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王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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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海一运输代理有限公司B公司与该公司签订《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现B公司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关运费等费用共计25万元。提供的材料有运输代理协议、货物托运单、装箱单、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
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约定在《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代理协议》中,之后的具体提运单号、车次、联系方式等主要是通过传真托运单的方式约定。无原件的传真件在法律中是可以认定相关事实的;录音整理成文字的材料也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使用;对账单原则上要求双方公司加盖公章,否则要说明对账单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即该对账单的真实性,否则不能认定对账单的法律效力。法院按照B公司提交的可以核实真实性的托运单等材料核实金额,最终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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