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死亡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来源:王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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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朱先生骑助动车在十字路口被一私家车撞到,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左胫骨近段骨折,打石膏后回家休养,但是在半个月后,朱先生在家死亡。在交警队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朱先生无责,对方私家车负全责。对于朱先生死亡的鉴定结论是:朱先生系左侧胫骨骨折并继发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朱先生的家属和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是否是朱先生死亡的唯一原因,对于朱先生死亡的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分摊问题。鉴定报告指出交通事故造成朱先生死亡,事故责任认定朱先生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但是交通事故和死亡之间有半个月的时间,交通事故致骨折,之后继发血栓,引起栓塞导致衰竭死亡,庭审的重点主要也围绕因果关系展开。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导致朱先生死亡的原因,但考虑到骨折并不必然导致血栓,其中与个体差异、护理和作息不当等相互原因有关。最终确定肇事车辆对朱先生死亡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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