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卫良律师

龙卫良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娄底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151-9786-1152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重婚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龙卫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5
人浏览
 

【案情】

    2007年,董某(男)与张某(女)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因为婆媳关系紧张,两人摩擦不断。200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董某对此判决有异议,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改判不准离婚。20092月,张某在婚介所,以一审判决的复印件,证明自己单身,认识了单身男子李某某,同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3月,得知真相的董某向法院起诉,申请张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并禁止重婚。张某与董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一审被告董某提起上诉,一审离婚判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张某在与董某未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与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根据《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判决张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撤销结婚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与董某完成了法定结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该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之前,具有法定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在与董某未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与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婚,该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刑法上构成重婚罪。

【解答】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已经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重婚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表现为婚姻无效,刑事法律后果则是构成重婚罪。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对重婚案件实行的是自诉与公诉并行的诉讼制度。受害人既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至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示】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婚姻也是神圣的、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即使感情破裂,准备开始新的婚娴,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彻底结束被法律认定的婚姻关系,才可以再次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以上内容由龙卫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龙卫良律师咨询。
龙卫良律师
龙卫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0 万人好评:5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双峰县思云路西侧(地税局旁)
151-9786-1152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龙卫良
  • 执业律所: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13*********7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娄底
  • 咨询电话:151-9786-1152
  • 地  址:
    双峰县思云路西侧(地税局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