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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简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陈某诉简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 何丽霞 时间:2016-05-19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简某系普通朋友关系。被告简某于2014年3月以做二手车生意缺乏资金及家庭消费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将现金8万元出借给被告简某,被告简某出具了《借条》,考虑到双方较好的朋友关系,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在2014年年底和2015年初曾多次要求被告简某归还借款,但被告简某一直拖延不付。原告认为,邓某与简某是夫妻关系,被告简某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及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8月,原告陈某将简某及其妻子邓某告上法庭,要求邓某对本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2015年5月,简某已向法院起诉邓某离婚,原告陈某起诉两人时,法院已开庭审理离婚案,但尚未作出判决。

二、法律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简某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决定着本案邓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处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邓某的委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简某与邓某2010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10月,邓某生育儿子小简后就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小孩,两人家庭开支由简某从事二手车生意支撑。原告陈某与简某是多年好友,简某曾多次向陈某借款,但本案中陈某所诉称的2014年3月的借款8万元,邓某并不知情。但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份期间,简某确有向邓某每月支付家庭生活费。2014年12月份后,简某与邓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邓某外出找工作,简某再也未向邓某支付生活费,2015年5月,简某向法院起诉邓某离婚。

    四、处理效果

从案件事实分析,本案对邓某不利,因邓某在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接受了简某给予的家庭生活费,即表示邓某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邓某不能证明该债务是虚假的,则邓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我们主张该借款可能是原告陈某与被告简某故意串通的,是简某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而故意为之,并申请了要求原告本人出庭对质,说明借款来龙去脉,而不仅仅由代理律师代理。法庭采纳了我们的申请,要求原告陈某本人来法庭进行详细的事实经过说明。经过法庭询问,陈某本人对事实经过均能作出详细说明。

考虑到此种情况下,邓某败诉风险较高,经过本律师努力协调,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由被告简某归还6万元,由被告邓某归还2万元。

五、心得体会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如何处理,该债务是否真实,是案件处理的关键。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查明:首先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要求原告到庭进行详细说明,以查明债务真伪。

本案中,在经过了法庭的两次庭审调查后,经办法官对事实真相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确信,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对被告邓某不利,此时,以该借款可能存在虚假串通为契机,通过调解方式,让当事人尽量少承担还款责任,对当事人来说,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注:以上内容由何丽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丽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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