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能说明支款依据 法院判平均分割
作者:何丽霞律师 时间:2016-05-12
问题:
男方简某起诉离婚,女方张某同意离婚。男方是做二手车买卖的,每月约有两万元左右的收入。但男方在起诉离婚前,已对银行卡进行了处理,在向法院起诉后开庭前,也转走了银行卡余额。离婚时,女方如何分割呢?
分析:
离婚案,一方在起诉离婚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余额转出,以达到隐瞒财产,不予分割的目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何保障本案中女方的权益呢?本律师代理女方,向法院申请了调查男方银行卡账户的往来明细,经过查询,代女方提多了男方支款的诸多疑点。在起诉前一年及起诉后开庭前的款项,男方支取款项金额达到较大的,均提出由男方作出合理说明,在庭审时,因为男方不能进行合理的说明,法院支持了女方要求分割银行卡余额的请求。
法院判决:
男方简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归简某所有,并由简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女方张某一次性支付595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争议的财产包括:1、男方简某名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现余额88元,2、男方简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现余额为3332元。在双方感情破裂后,本案起诉之前数额较大(当日超过5000元)、不能说明支款依据的交易为:中国银行账户2014年12月28日支出的50700元。本案起诉之后,简某不能说明支款依据的交易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015年6月12日支出的18000元,2015年6月13日支出的50000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