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监禁的离婚案处理
(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何丽霞律师根据真实案例编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基本案情】
阿容2006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小光,两人于2007年5月生育儿子。2010年9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被告小光因抢夺罪被江门监狱服刑,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阿容是广西人,但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南海区。阿容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
【法院调解】
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阿容与被告小光离婚。二、儿子由原告阿容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阿容负担。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律师点评】
男方被监禁后,女方想离婚,但不知如何操作。如果去民政局离婚,民政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而男方被监禁后无法到场,导致无法操作。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又不懂如何处理,而很多时候法院会因为路途遥远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离婚案,导致女方不得不无限期等待……
本律师通过指引女方开具居住证明,由相距监狱较近的法院受理,为本案的顺利处理作了很好的铺垫;在去监狱开庭前,通过多种途径劝说被告,并在开庭时耐心与被告沟通,最终让被告点头同意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