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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三案只因邻里纠纷化解矛盾一心注重调解

作者:乔方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0

一户三案只因邻里纠纷  化解矛盾一心注重调解

一、案情简介

2010年期间,郭某某、王某某购买魏某某、李某某、的农村房产并田地,郭某某、王某某又购买魏某某、王某某的农村房产并田地。双方钱物两清,并无纠葛。至2016年,高速路连接线扩宽,需要拆迁征地,两家作为卖方均表示反悔,恶意侵占已经卖出去的房产及耕地,虽然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但是,出卖方出尔反尔,仍然不守信用。并且,魏某某、李某某还将郭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殴打致伤,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对魏某某予以行政处罚。20174月前后,原告郭某某、王某某以健康权纠纷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邻居两家告上法庭。

案件分别属于民二庭和地方法庭管辖和主办,各审各的案件,各办各的事情,互不相干。

二、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

1、王某某的伤害结果是否是魏某某造成的?

2、损失是多少?

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双方是否交接清楚?

5、村委会的调解是否有效?

6、土地的流转是否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三、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

1、王某某的伤害是魏某某造成的,有派出所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2、损失是确定的,有票据和计算标准为证。

3、买卖合同和土地流转有效,因原告落户在本村委会,符合法律规定。

4、双方钱物两清,且已经交付多年,双方并无纠葛。

5、村委会的调解有效,土地流转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认为:

1、王某某的伤害不是魏某某造成的,派出所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假的。

2、损失是不确定的,票据和计算标准都是假的。

3、买卖合同和土地流转无效,原告落户在本村委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过村委会同意。

4、双方钱物两清,且已经交付多年,双方并无纠葛是事实。

5、村委会的调解五效,土地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律师观点

(一)、魏某某殴打王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损失应当赔偿,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二)双方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我认为,合同有效、土地流转有效。因原告户籍迁移落户在当地村委会,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应当按照村民的同等待遇予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土地的流转,村民之间可以协商,以协议的形式进行转移。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流转,有协议约定,后来又有村委会的多次调解确认,不能轻易否定其效力。

(三)本次纠纷涉及三户三案,健康权案由一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由两个,原告均为一户,被告为二户。案件分属不同的法庭和法官审理。双方均为邻里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会使邻里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矛盾的解决,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代理人积极协调两个法庭、三个法官,极力倾向于调解解决。

五、律师配合法官的调解结果

    1、首先是做第一个健康权纠纷的调解,又做第二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调解。结果被告要求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调解。律师做了大胆的尝试,在法官联合、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律师按照循循善诱的办法,多听多记,积极征求被告的意见,陈述利害关系,苦口婆心地劝导,背对背地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其次、律师配合法官下乡,在村委会办公室里,有基层领导在场,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说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之以法。硬是泡到中午1245分,才把纠纷解决好,被告夫妻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双方和解,原告自愿撤诉。

六、结果

    和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事人积极履行承诺,给付兑现。当事人、法官和律师都感到非常满意,既化解了矛盾,又稳定了社会。效果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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