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香律师

吴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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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成功报案材料分享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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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成功案例分享

    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一笔巨额借款,委托人是民间借货纠纷的被告,被告虽称未实际借到那么多钱,但却有口难辩,因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与出借款项的转帐凭证真实有据,而被告所说的借款进帐被告并未收到,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原告是通过POS刷卡进行出帐,而那些POS刷卡的商户帐户为原告掌控,但被告却无法举证证明,被告要想翻案,基本没有可能,但为了尽可能为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笔者代理案件后,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流水,一笔笔对应并汇总,经过仔细的审查及核对,发现原告涉嫌套路贷犯罪,最终本案在笔者努力下让被告不但不用承担巨额债务,反而由原告返还被告多付本息XX元,完美的使案件结案。以下为该案报案材料:

套路贷案件报案材料

报案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报案事实:

XXXX日,本人因朋友生意周转需要,向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XX万元,截止XX年X月XX日本人已还款XXX元,余XXX元未还(见证据一),但其后,XX所在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走帐方式虚高债务,截止XX年X月X日XX总计向本人转帐金额合计XX万(XX元是按照XX要求将款项转进后又立即转出或pos机刷卡,并非本人实际借款,见证据二),加上之前转帐XX万,合计XX万元(见证据三),截止XX年X月X日本人通过银行转帐给XX共计XX元(见证据四)微信支付宝支付利息XX元(见证据五),共计还款XX元,从本金上只欠XX元,但到了XX年X月,XX公司却以威胁方法要求本人归还XX万元结清债务,不然就XXX,期间经常以这种方式打电话催款。后来又告知可以通过过桥方式让别的小贷公司帮我偿还XX万元,为了摆脱威胁,我只能同意

XXXXX日XX通过走帐方式分X次、每次X万元向本人转帐XX万(见证据六),当天又用POS机刷卡从本人帐户转走:1.保证金XX万及利息共XX万元,pos刷卡商户为XX商行,2.名义上归还XX公司借款XX万元,pos刷卡商户为XX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刷XX万元,XX公司刷XX万元,当天由本人出具借条XX万。从走帐结果来看,XX转走XX元,本人实际到帐只有XX元,但XX却最终让本人背上巨额债务。

xx年x月x日xx又让我将欠xx公司借款xx万元过桥给他,由本人出具xx万借条,xx当天分二次转帐给我xx万,同时当天又以pos刷卡将帐上的xx万转走(见证据七),消费商户为xx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人实际到帐仅x万元,加上xx代还债务xx万,实际借款xx万元,但却让本人出具了xx万元借条,虚高xx万元(且不论xx万借条的真实性)。

之后,xx年x月x日xx要求本人归还利息x万,本人按其要求pos刷卡xx万至xx公司(见证据八)。后续本人共向xx相关人员转帐还xx元,另外取现给xx,合计xx元。总计还款xx元

    现xx扣押了本人车辆,并将名下房屋通过中介在房产交易中心挂牌,使房屋处于无法交易状态,车辆与房屋由xx实际控制。

    据上,截止xx年x月x日,本人实际应欠本金xx元,但*贷公司却虚增债务至xx万元,之后实际借款xx,加上之前的xx元,以上合计xx元,在此之后本人已还款xx元,本人实际上已超额支付,超过部分为xx元(对方应返还),可最后本人竟然背上了xx万债务。

xx等人以威胁方法与本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资金走帐流水,收取所谓的保证金,最终实际控制本人车辆与房屋,并不断的威胁本人归还虚假借款。本人认为,根据(2018)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威胁方法非法占有本人财产,并以发具律师函的方式向本人及家人施压,这种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特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

报案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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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晓香
  • 执业律所: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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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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