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国律师

周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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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维护自身征收权益,成功取得安置房和过渡费

来源:周爱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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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达成一致从而产生的纠纷。那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要怎样处理呢?本案中原告因未收到安置房和过渡费起诉,委托杨建垒律师作为代理人,下面我们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杨建垒律师来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

原告:王某,女,1948年

委托代理人:杨建垒,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区人民政府发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原告房屋在2011年颁布的该地的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改造范围内,原告履行义务,被告应于2014年2月5日前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同时,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安置过渡费,并已停发2018年过渡费。因而原告诉求:一、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安置意向合同,向原告交付安置房;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暂计2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裁定结果】

原告提交了相关合同文件证据,证明了:1、某区政府是征收与补偿单位,某冶街道办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被告应给付原告补偿款92951元;3、原告与被告已就安置房位置、面积、过渡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2被告就安置房期限及过渡期补偿费用有过明确沟通。

经审理查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原告房屋在拆迁改造范围,房屋及其他各项补助费用,共计补偿原告92951元;过渡费按24个月计算,超期按双倍支付。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方收到了补偿款92951元,同时原告履行了义务,将被征收房屋交给了被告。另查明,因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间内尚未拆除完毕,安置房至今未建,被告按照二倍标准支付原告过渡费至2018年底,2019年以来未支付过渡费。

综上,法院裁定:

一、某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安置意向书;

二、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安置意向书约定的标准向王某支付过渡费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解析】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被告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征收的法定职权,法律后果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被告适格。

关于过渡费支付问题,被告应当按照《安置意向书》的约定,交付过渡费。

关于交付安置房问题,涉案《安置意向书》关于房屋安置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且安置房至今尚未建设,交付条件尚未达成,交付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履行障碍,原告交付房屋的诉请可在履行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

 

【本案结语】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其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遇到拆迁纠纷,自身利益受损,建议您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杨建垒律师咨询,相信定能解决你自身诉求的同时帮你争取利益最大化。

以上内容由周爱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爱国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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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爱国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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