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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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包用地建筑被强拆,当人该如何处理

来源:周爱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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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政执法人员要有作为而不能”乱作为“。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认为夏各庄居民张某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于同日对张某某建筑物上粘贴三份文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通知书》和被诉强拆决定】,其行政决定行为未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书,特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男,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侯志涛.葛世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镇长

案情概述

2002年10月24日,张某某、李某某与杨各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张某某、李某某承包土地2.03亩,承包期限30年。2003年至2007年,原告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北京养殖场。2018年5月5日,被告XX镇政府作出京平夏政文[2018]139号《关于杨各庄村张某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请规划和国土部门对张某某在杨各庄村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给予认定。2018年5月8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回函,主要内容为:位于XX镇杨各庄村的京平夏政文[2018]139号所示内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12日,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京平夏限拆字[2018]5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京平夏催字[2018]第54号《催告通知书》和被诉强拆决定,文书未写明明确具体的当事人名称未标明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及其范围并于当日将三份文书粘贴在被诉建筑物上。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护如下:

被告在原告的房屋门口张贴了三份文件,其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判决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未写明明确具体的当事人名称仅在文书中填写“该建筑所有人”就将被诉强拆决定张贴在涉案建筑物上,主体不明确;被诉强拆决定认为“该建筑所有人”于2018年6月建设房屋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证据支持被诉强拆决定并未标明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及其范围。

二、被告作出被诉强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中,并没有强制拆除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的情形

三、被告作出被诉强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据法定程序依法进行。

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

1. 土地承租合同书,证明原告土地的合法来源等;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 现场照片3张,证明被告为原告送达被诉强拆决定的事实及原告从事养殖的事实;

4. 被诉强拆决定,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具有查处、拆除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正确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所建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被告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院提交以下证据:

1. 违法建设数据提取工作底图,证明涉案建设情况;

2.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关于张某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说明、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证明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系被告夏各庄镇政府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夏各庄镇政府同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催告通知和被诉强拆决定,未保障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且被诉强拆决定未载明涉案建筑的权利人、位置和面积,被告夏各庄镇政府的执法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夏各庄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强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京平夏强拆字[2018]第5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解析】

侯律师专业解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案件,凭借阅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轻车熟路的发现本案关键性问题:

1. 《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时间为本案关键之一,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

    本案涉案建筑于2003年至2007年建设而成,《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案建筑不适用上述法律依据

2. 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程序应如何进行?

第一步:立案

相关执法部门对有权查处的违规建筑进行查处立案,相关行政部门为:

a. 规划局或规划委员会,监管城市违章建筑;

b.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权力由省级政府授权

c. .镇人民政府,监管农村违章建筑

第二步:调查取证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b. 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c. 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谨慎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

整个调查取证过程,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且整个过程都必须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第三步: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规划部门调查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比如乡镇政府的要报县级政府审查

第四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需要事先告知房屋所有人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所享有的权利。

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还需要履行送达执法文书、审批强制拆除、制作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和验收以及结案归档这五个法定程序。其中送达需要送达当事人,如果实在送到不到的,还需要见证人见证送达过程。

【本案结语】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国家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相应权力,其行政行为应服务于国家利益,并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切不可越权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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