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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来源: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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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今日的庭审,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1月14日拖欠工资6540元(1800元×3月+60元×19天)。
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用手机发短信告诉原告:你明天不要来了工资到时通知你来拿,以后再合作吧。原告自25日没去上班,被告也没有支付工资,双方于2013年1月14日口头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9日被查出怀孕,被告在员工怀孕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我们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即使不能全额支付,也应该按照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必要的生活费,以维持生计。
二、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6个月工资10800元(1800元×6月)
2012年6月18日原告应聘至被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从事标书制作工作,但被告一直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每月工资为180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0800元。
三、被告依法应为原告补缴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的社会保险。
     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14日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元(1800元×2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原告2012年9月9日被查出怀孕,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通知原告不要来上班了,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600元。
综上,被告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恳请法庭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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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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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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