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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11 。8聚众斗殴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来源: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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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安援律师事务所依法受本案犯罪嫌疑XXX的父亲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详细地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聚众斗殴罪,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

二、针对本案事实部分中啤酒的购买者、犯罪嫌疑人有无实施加害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的事实,侦查机关未能予以查明和认定,应予以纠正。

(一)辨认笔录和讯问笔录之间就啤酒由谁购买存在矛盾。

公安机关仅凭犯罪嫌疑人XXX的辨认笔录,和XXX的讯问笔录就认定打架前购买啤酒的人是犯罪嫌疑人XXX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XXX是犯罪嫌疑人XXX的司机和徒弟,他们和XXX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们的的供述不能完全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从XXX的讯问笔录第34页第一行:XXXX)很生气,正周和我就走到金海岸后面的一家商店,正周就在商店里找酒瓶,他就找老板买啤酒,随后就从酒箱里拿五、六瓶啤酒,老板找我们要钱,我甩20块给老板。第三: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11月8日晚23分5分,卖酒的小卖部是在烧烤店马路对面,而且相隔甚远,天又黑,XXX和XXX怎么能确定购买啤酒的就是犯罪嫌疑人XXX?

(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项性飞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从项性飞的供述和其他犯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来看,都无法认定实施了加害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XXX是主动归案属自首,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却说是接到匿名报案,没有予以认定。案发当晚,当犯罪嫌疑人躺在血泊中时,主动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此案才得以立案侦查,有本案犯罪嫌疑人XXX的辨认笔录予以佐证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予以认定,这是错误的。

鉴于本案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XXX是否购买啤酒,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作进一步侦查。

三、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予以认定。

(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犯罪嫌疑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属于自动投案。此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嫌疑人项性飞系从犯,首先,犯罪嫌疑人XXX在此案中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策划作用,充其量只是个一般参加者,其次,此次案件之所以发生,和犯罪嫌疑人XXX拿刀挑衅犯罪嫌疑人XXX等人有直接关联。

 ()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犯罪嫌疑人项性飞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轻微。

首先,从犯罪动机来看,犯罪嫌疑人XXX参与斗殴没有犯罪动机,此案件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XXX拿刀挑衅所致,对此有讯问笔录为证。

其次,从案件发生的时间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本案斗殴发生的时间是晚上11点5分,此时在案发现场只有数量不多的食客,这决定了本次斗殴案件被人看见的并不多,所直接产生的恶性影响和光天化日之下的同类案件相比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再次,从本案发生的地点来看,本案不是发生在机场,码头,港口,车站的人员聚集地,而且斗殴持续的时间也很短,这些有讯问笔录予以佐证。

2、犯罪嫌疑人X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的目的。

3、犯罪嫌疑人XXX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犯罪嫌疑人XXX飞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后悔不已,这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主动归案,恳请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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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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