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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濉溪杀人肢解尸体蒸煮案

来源: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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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们担任被告人XXX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作为其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及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XXX之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分,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讯问,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曾应征入伍,当过5年炮兵,入伍后历任战士、班长,后获得三等功一次,退役后任劳任怨,四处奔波,辛辛苦苦挣钱,一直到案发前均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

    其次,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不存在假供、翻供情形,庭审中又自愿表示认罪伏法,始终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案、审案,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死刑时应慎重。

二、被告人XXX因一事冲动而酿成了今日的结果,其主观上并无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害性不大。

    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看,本案的发生并不是事先积极的、有预谋、有准备的进行的,而是被告人XXX在与被害人争吵的过程中在一时冲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造成的。根据19991027《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规定,“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被告人家中有年迈父母,尤其是还有一个上8年级的孩子XXX,均特别需要被告人来赡养和抚养。

从濉溪初级中学对XXX情况的说明来看,父母之间的分歧已经给这个孩子心理上蒙上了一层巨大的阴影和痛苦,母亲的离去更使得幼小的闫诚从此失去了母爱,给其心理上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对其今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如果再对其父亲判处死刑,必定会带来其今后无法抹去的影响和痛苦,也会因此改变其今后人生发展的轨迹,鉴于此种情况,希望合议庭能够站在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传统思想,但这种同态复仇并不是解决现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被告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婚姻中的纠纷,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这样毁在自己的手里,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难以愈合的伤痛。这样的行为是被社会所唾弃的,也是被告人自己无法原谅的。此时此刻被告人已经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罪行,深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

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全面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人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再次回归社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换取对被害人亲属的补偿,来报答社会的关爱,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是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本案各相应情节依法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被告人XXX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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