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博律师

刘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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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企业

工程建设纠纷

来源:刘彦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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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宜兴某环境投资公司

被告  宜兴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被告签订污泥清运委托合同,固定总价合同15万元。合同中双方约定代理双方的项目联系人、合同价格、合同验收及付款条件。后被告拿出工程联络单要求原告支付70万的合同价款。

律师代理意见: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可随便更改。即使作业中工作量增加,理应得到原告的同意。且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真审核后发现存在很多问题,工程联络单有虚构的成分,且非项目联系人签署,并且对工程量存在重复计算。

代理结果:经过两次开题,被告明显感觉自己主张过分,主动要求和解,为考虑双方经济往来,双方最后和解,原告按合同价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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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彦博
  • 执业律所: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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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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