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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一方存在过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A(女)委托,指派刘云海律师担任原告A(女)诉B(男)离婚一案[案号(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号]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对本案相关事实、材料的审查与了解,以及通过庭审,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原本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比较好。自2008年5月,……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在原告得知被告与李**的不正当关系后,为保护家庭,原告及家人多次与被告及家人进行长谈,期望被告能以家庭为重,断绝与李**的关系,虽经长达一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但被告表面上答应不再与李**来往,暗地里却时常与李**约会,在原告得知此情况向被告询问时,被告以其与李**只是以普通朋友来往进行搪塞。在原告尽了极大努力仍然无法挽留被告时,原告只能选择与被告离婚。如此看来,原告选择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但被告仍不改悔。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也多次明确原、被告已经不可能和好。      二、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为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正如本代理词第一点所述,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致。这一案件不同于单纯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的离婚案件,而是因被告与第三者同居,被告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因此,请法庭审理本案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被告的重大过错和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为证。同时能够得到我国以下法律的支持: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一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即: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离婚。第(8)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改编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因此,在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离婚,在原、被告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三、被告有重大过错,在分配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并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因被告的重大过错,已经给原告及家人的身心造成了重大伤害,尤其给原告对今后的婚姻生活留下了很大的阴影,在这种阴影的打击下,将有可能会影响到原告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生活和工作,会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从所遭受的打出中解脱出来,原告将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无疑与被告对原告的巨大伤害相关。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关于保护无过错方及保护女方的规定,在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综合本案,原告是一位善良的女性,其忠实于家庭,忍辱负重,除恪守家庭努力做一位好妻子以外,对待工作也表现极为突出。……原告的为人值得所有人的尊敬,对于其家庭的不幸也值得得到更多人的同情与保护。      相反,被告……却利用其便利找所谓的“女友”,从被告自已书写的文字内容上看,在被告内心,并不以寻求婚姻以外的非正当关系的女性朋友为耻辱,进而同婚外女性同居。可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从录音证据中被告对夫妻关系的处理上,仍然采取“你过你的,我过我的”之类的不负责的态度和作法。因此,被告缺少应有的社会道德和良知,其违反法律背离道德的行为同样应该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裁。    综上所述,请法庭全面考查本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作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时能予以考虑。 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刘云海律师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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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有幸在网上找到律师,抱着试试的态度打了电话咨询。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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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回复很认真,好评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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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解答,答案对我有帮助,再次感谢!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