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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共有财产举证不能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来源:黄海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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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共有财产举证不能无权主张分割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杨某登记结婚。结婚后,陈某与杨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在陈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与其父母前后共建房屋八间。房屋建成后,由杨某出租并收取租金,建房所用的部分砖是杨某母亲所捡的旧砖。其他材料及工费双方存有异议。自后,陈某与杨某离婚。

现陈某以该八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所建的八间房屋,杨某父母向其给付经济补偿。

杨某及父母答辩称,该八间房屋并非陈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分割八间房屋的诉讼请求;杨某父母给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500元。

【裁判理由】析产必须以形成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为前提。然而,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亦属此类。本案中,虽然陈某与杨某在结婚后与杨某父母共同生活,但由于这种共同生活关系在建房时持续时间较短,且未有共同生产经营积累,同时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或杨某参与投资建房,故其主张自己系房屋共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陈某并非房屋共有人,无权要求对该八间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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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海玲
  • 执业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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