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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法律咨询意见书(
作者:李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量:0
【咨询人】黄***,男,农民,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十组。身份证号42062219590******。
【咨询事项】其子黄某与何某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基本事实】经向其询问和其提供证据材料可归纳为以下事实:
2003年,黄**之子黄某( 1984年7月27日生,农民,住枣阳市**镇**村十组,身份证号4206831984******。)在浙江打工结识女青年何某(出生年月、籍贯、住址不详),自由恋爱并同居,2004年10月1日一起回家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小黄。后因黄家未满足何要求要数万元才办结婚证的条件,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黄家与何的父母家也失去联系,也无具体地址无从查找。为安排以后的生活,黄某的父亲黄**前来咨询。
【焦点问题】
1、黄某与何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性质问题及如何解除其关系的问题;
2、黄某今后登记结婚有没有重婚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律师法律意见】
依据以上事实,经过法律调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2003年至2005年,黄某与何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虽在农村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二人在性质上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其解除的问题,也不受法律限制;男女双方一般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一方纠缠,另一方坚持要解除同居关系而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定的三种情况,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引起纠纷的,(3)由子女抚养问题引起纠纷的。[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