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成功代理增加抚养费

来源:王俊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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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为xxx诉其父xxx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本所指派王俊伟为本案代理人。庭前,我依法接见了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认真听取了她对案情的陈述,查阅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今天,又依法参加了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关于本案的事实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085月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法院于2xxx月做出【xx】沈中审民终再字第xx号判决(详见证据清单):准予其父母离婚,原告由其母抚养;判令原告父亲xxx自判决生效时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在此期间,位于沈阳市xxxxxxxxxxx房屋暂由原告母子二人共同居住使用。

二、原告目前上高二且被诊断出患病,所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日益增多,原判决判定的500/月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需要增加抚养费。

原告原为xxxx初三学生,xxxxx月中考后,考上沈阳xxxx中,现为高二学生,高中三年需要缴纳较多的学杂费用。由于被告每月给付的500元仅够维持原告的饭费和交通费,至于原告应缴纳的学杂费很难支付,并且原告经xxxx诊断,患有严重的疾病,急需手术治疗,需要一笔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原告之母失业,暂时也无固定的生活来源,且身患疾病,而被告是沈阳站客运职工,有时还去韩国打工,收入比较客观且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鉴于上述情形,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判决判定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无法使原告维持沈阳当地的正常生活水平,并且原告患病、上学,实际需要确实超出了原定数额。故请求增加给付抚养费数额,结合原告自身的情况和沈阳2010年度和平区最低工资标准,原告请求被告每月增加给付抚养费用500元,即每月给付抚养费合计共1000元。希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请求。

三、原告尚在求学,无独立生活能力,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后,被告应继续给付抚养费,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

原告于20111125日将年满18周岁,原判决判定抚养费给至原告18周岁止,但原告因客观情况,尚在求学,无独立生活能力,即使年满18周岁也无法独立生活,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根据上述规定,因原告非因自己主观的原因而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所以,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给予抚养费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

四、父母应当对孩子尽抚养义务,不论父母是否离婚,都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此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放弃。

父母即使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放弃,不能逃避的。然而,自20xx520x4月末期间,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一直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杂费以及抚养费共计10391.20元。原告为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只能向亲属借款,并因此而负债,有借条、教育费支付收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原告希望被告履行其作为父亲的职责,把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及时支付给原告。

五、原告及其母亲应该继续居住现居住的房屋,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自行解决住房。

原生效判决判定:原告母子暂时居住位于沈阳和平区xxxxx的房屋至原告18周岁时止,然而,至20111125日后,原告将年满18周岁,将要被迫搬出此房屋。而此时,原告正处于高三的上学期,正式面临高考总复习阶段;正是原告为考大学发奋努力的重要阶段,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此时,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家里都需要一个稳定的住房、一个平静的环境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如果让原告母子期满就搬出房屋,他们将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原告母亲身体患病、失业;原告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面临着人生的第一个港湾,需要父母共同的支持和呵护。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并判令由原告母子继续居住该房至原告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在此期间,被告自行解决住房。

六、被告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稳定,有较好的经济基础,有支付条件和支付能力。

被告具有支付条件和能力;并且被告工作很弹性,除了随时去xx打工外,还可以随时回国边休息边回原单位上班。《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侧重保护妇女、孩子的合法权益。鉴于原告及其母亲情况特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不要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综述:父母离婚,本来就对正在成长中的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今,原告还要为要求支付抚养费起诉到法院,对簿公堂,这是对孩子心灵的再一次伤害,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阴影。原告的要求,合乎情,合乎理,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予充分的考虑。给原告应有的保护!

 

 

                       代理人: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王俊伟  律师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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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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