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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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抢劫案

来源:王俊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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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被告XXX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辩护,本所指派王俊伟律师为被告提供辩护。庭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已充分了解。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XXX,男,XXXXXXX日生,在XXXXXXX日,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在本案中未先提出犯意,没有参与具体实施,仅起到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同案被告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来看,被告XXX没有策划、组织实施犯罪,未先提出犯意,只是在门口放风,也没有参与具体犯罪实施,仅起到助威、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是未成年人,对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据此规定,因被告未成年,故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 被告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实施犯罪因年纪尚小,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2、被告真心悔过,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悔罪态度较好,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年龄不大,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视,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予鼓励与肯定;

3、本案涉及的抢劫数额相对不大,且没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也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身危险性相对小、社会危害性相对小;

4、被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年纪小,辨认能力差且已深刻反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予被告从轻、减轻处罚。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王俊伟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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