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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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漏水纠纷案

来源:王俊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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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X

   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XXXXX

    答辩人因上诉人XXX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上诉,提供答辩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判决认定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上诉人主张:造成自家财产损失,答辩人有责任赔偿,只是提供了一组照片,证明有渗水的事实存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渗水的原因就是因为答辩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且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故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本案应该是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答辩人与他们之间的纠纷没有关系,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该承受第二次诉讼之累。被上诉人XXX与上诉人住上下楼,因楼上漏水使被上诉人家的壁橱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此次漏水事件是从楼上漏下的,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答辩人对此次漏水并没有责任,和答辩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该成为诉讼主体。

三、针对此次漏水,答辩人没有过错,漏水和上诉人遭受的损失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辩人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XX之间的纠纷没有关系,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只负责对小区的管理职能,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部位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的责任。对于业主房屋内发生的漏水及房屋本身的漏水是没有责任的,此次漏水是因为相邻关系所致,“谁控制标的物,谁就最能控制风险的发生”,责任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相邻方承担,漏水和遭受的损失与答辩人是没有因果关系的,答辩人无须担责。

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之间因相邻关系纠纷追加答辩人为被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对答辩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

很明显,本案的争议主体是上诉人与被上诉,因楼上漏水而导致上诉人家里的财产遭受损失,因相邻关系主体间使用或者处理行为不当而造成损失,被上诉人主张是因为答辩人对公共部位管理不当而导致了他家反水,从而导致了漏水,这只是上诉人XXX的猜测,如果要证明这一事实,需要拿出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涉嫌转嫁自己的责任,逃避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只要业主之间因房屋发生纠纷,就一定要找物业,要追究物业的责任,这对物业公司是不公平的,同理此案一样,对答辩人是不公平的,答辩人和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答辩人的服务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只是对小区进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于业主相邻关系、家中内部的事情,只能由业主自己负责,不能一概都追加答辩人的责任!

最后希望法庭,认真考虑答辩人提出的答辩意见,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答辩人:xxxxxxx                      

                    xxxx年x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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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俊伟
  • 执业律所: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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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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