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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清算时股东担责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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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因无法清算,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03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A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截止201012月底,B公司共欠货款1385万元。2011B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亦未组织清算。20123月,A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B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被告蒋某、王某、张某作为B公司股东,应在B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清算,但由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灭失,无法清算,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解散时,股东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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