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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1万给女友买车,分手欲索回败诉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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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1万给女友买车,分手欲索回败诉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份,李某(男)经朋友聚会认识了张某(女),经过不到半月的相处,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8月份,李某为了讨得张某的欢心,花费31万元买了一辆大众汽车送给张某,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后因为性格不合,导致两人分手,李某便要求张某返回汽车,张某认为汽车属于自己的,不愿意返还。最终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张某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车款31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庭审中,李某辩称,车子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全额车款却是自己支付的,车子所有权是自己的,现恋爱关系已破裂,张某应该将汽车返还给自己,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将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基于买车时两人处于热恋的特殊关系,不能排除李某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

随着社会水平的提高,恋爱中的开支也越来越大,开支的主要方式有三种:1、彩礼;2、房、车、贵重衣物等礼物赠与;3、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如果双方最终没能成为夫妻,那么这些开支该不该返还?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就不能随意要回,但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例如民间俗称的“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该汽车既不是张某借婚姻索取的财产,也不是李某基于婚约基础上给付的彩礼,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张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并非不当得利。为此值得提醒的是,恋人、夫妻之间有财产关系,最好签订协议,这样做是理智对待财产与感情,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第117期)


                                                    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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