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成,索回定金
来源:覃向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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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何某于2011年XX月XX日与某中介公司共同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三方约定签订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曾某向卖方支付定金N万元,买卖双方应当于2011年YY月YY日之前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交手续。后由于何某无法按时开具未婚证,故无法如期与曾某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手续。曾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何某辩称,曾某因不想买房,故不愿意与被告何某去进行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是曾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在事后积极补办未婚证,故交易仍能继续进行。但在曾某要求解除合同时,何某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故认定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故被告应当返还定金。该案判决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可视为协商解除合同,且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是由于何某没有依约办理有关未婚证明材料,且何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某对本案合同的解除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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