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波律师

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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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刑事案件

谋事在人

来源:杨洪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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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谋事在人


                                       ——一起印制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纪实

 
 
业务员被辞退    印刷款无人追
 
    2003年2月,北京x印刷有限公司招聘来业务员董x。董x在印刷圈多年,脑筋又活络,为公司拉来了好多订单。但不久,公司发现董x一直和客户单线联系,客户从不直接向公司下订单,而是通过董x来下,印刷款也都是通过董x来结。公司只知有客户,但客户究竟何许人也,公司却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后来,公司将董x辞退,于是董x负气离开,扔下了二十多万元欠款,公司无处追索。
    二十万元的欠款该向谁追?董x是否应该对欠款承担责任?公司感觉异常困惑。
    笔者接手这个案件后,仔细研究了董x填写过的订单。订单上的“委托单位”栏本应填写客户的全称(或全名),但董x或填写为“业务部”、“公元金策”、“银都国际”等诸如此类的名称,或是干脆空着,不过在“委托人”一栏,均填写自己的名字。所有订单均无客户的签字或盖章。总之,从这些订单中根本找不到客户的任何信息。经过研究分析,笔者认为董英杰签发订单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应该由他本人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此,确定了直接起诉董x,向业务员追索欠款的办案思路。
  
投石问路  化整为零起诉业务员

    董x签过的订单共有二十多份,每一份订单都要单独起诉,共计要起诉二十多个案件。为稳妥起见,对这些订单,我决定分门别类、化整为零的起诉,以便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我抽出其中四份订单,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先行起诉。
    案件如期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认为其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订单项下的货物都已交给了客户,故公司应该向客户追索印刷款。订单上“委托人”一栏虽签有自己的名字,但一直以来他都是这样填写,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接着被告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客户提供的证明:证明订单项下的货物是为客户制作,客户已收到该货物,款项并未由被告结走。
    笔者针锋相对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第一,董x虽作为原告方业务员,但同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向原告签发订单,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本案订单,“委托单位”填写的是“业务部”,“委托人”处签的是被告的名字,上面并无客户签字确认。“委托单位”和“委托人”均属于当事人范畴、客户要在订单上签字确认,这些常识对于在印刷圈闯荡多年的被告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因此不存在填写错误的可能。况且,实践中以这种方式垄断客户资源,捞取个人好处的例子比比皆是。第三,收货单上的“签收人”为被告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作为要约人的事实主张。
    总之,被告向原告签发订单,构成要约,原告以实际履行作为对该要约的承诺,双方已形成印制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既已按要约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则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印刷款。至于客户出具的那份证明,只能证明被告系为客户的利益与原告签订印制合同,客户的出现,并不能改变被告的签约主体资格,更不能替代被告方的付款责任。
    庭审结束了,没多久,董英杰按法院的指令,结回其中一个案件欠款。其他三个案件(包括客户出具证明的那一个案件),法院则让我们办理撤诉,另行起诉客户。法院认为,董x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原告方能够结回一笔款项已经是相当不错了!如果硬要判,原告肯定也是败诉! 
    笔者当然不能认同法官的观点和作法,不过,静下心来,想一想,一审如败诉,从程序上,原告固然还可以提起上诉,但是说心里话,一审的结论未必不会影响二审的裁决,一着不慎,可能满盘皆输。考虑到一审判决结果的重要性,我决定先办理撤诉,再想办法重新起诉,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调整策略    客户浮出水面
 
    虽然案件以撤诉告终,但我丝毫未受到法官的影响,通过整个案件的审理,反而更坚定了我对被告行为属个人行为观点的认识,法官的观点,虽难以让人信服,但毕竟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能不引起重视,于是我决定调整策略,重新起诉。
    案件的失利,使我意识到坚持让董英杰个人来承担付款责任,并不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本案的关键是落实印刷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客户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他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倘能将客户引入原、被告双方诉讼中,由客户来负担原告方印刷款,被告和法院都比较容易接受,而这又丝毫不损害原告方的利益。
    调整好策略,我又整理出五份订单、草拟诉状,另行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重新起诉,同时,还拟好了五份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准备在庭审中,选择适当时机,提交法庭,为引出客户做准备。 
    庭审时,被告果然故伎重施,再次主张订单项下的货物都已提供给客户,应当由客户承担付款责任,并向法庭出示了部分客户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我早有思想准备,当即提出该客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求追加该客户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庭采纳了我的主张,指令被告通知客户,择日重新开庭。
    重新开庭的日期到了,一共有三位客户到庭。他们声称并不认识原告,与原告更无任何业务往来,他们只是委托被告负责联系印刷,至于被告联系谁,他们不管,如果打官司,也只能是被告和他们打,轮不到原告!客户不经意间的一席话,无疑证明了被告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这真是意外的收获!我暗暗地将这些话一句不漏地记下来。接着三位客户又以货物存在印刷质量问题为由,对其拖欠印刷款的行为进行抗辩。
    我则有理有据地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第一,根据庭审调查结果和客户陈述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与客户间系委托关系:被告系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个人的名义向原告签发《订单》。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原告选择董x作为被告主张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客户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追加,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针对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印制合同中,并未约定检验期间,客户及被告在收到货物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现又提出异议,早已超出《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检验期间”范畴,应当不予支持。
有了客户的参加,庭审进行的异常顺利,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多数客户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法庭择日宣判。
  
全线出击  终于拿到满意判决
 
    目前对于原告方来说可谓天时、地利、人和,时机大好,于是,我决定立即全线出击,将其他所有的《订单》一同起诉。
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客户作为第三人到庭的案件,法院均判决由客户向原告方支付拖欠印刷款;找不到客户的,则由被告支付拖欠印刷款。经过我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原告方终于拿到了满意的判决,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件已经结束了,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感触颇深。倘若本案不谨慎从事,不审时度势、适时调整策略,可能就会是另外一个结果。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应该是本案留给我的一个最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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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洪波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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