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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成功案例

来源:刘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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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201212271530分许,被告冯某驾驶G****号五十铃载重车与原告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潘某重伤,电动三轮车全损。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在该事故中具有同等过错。被告冯某驾驶的载重车车系**机械制造公司的车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武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原告潘某受伤后,医疗费花费了6万多元钱,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破裂,其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十级、十级。原告因与被告就后续的医疗费及相关的费用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特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的焦点:

原告是否按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

办案的经过及结果:

本案当事人找到我后,了解到被告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被告所驾的车辆的所有权人和车辆的使用权人不是同一人。原告在受伤时,正在西安一家具厂打工,居住在单位附近的一个村子里。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觉得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完全可以按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且如果被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坠毁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该想法即时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同意按我的想法来办。后我即时的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主张按城镇的标准进行计算,并由单位和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诉状递交后,一方面,开庭前我和单位进行多次的沟通,并与法官进行多次的沟通,主张给原告的赔偿标准能够按照城镇的标准进行计算,另一方面我积极的和原告一起收集相关的证据,取得原告在原单位上班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原告在西安的居住证明和其它相关的证据。庭审过程中,被告(肇事者)承认自己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肇事者)证明了这一事实,此时将肇事者列为被告已无意义,因此我们撤回了将肇事者列为被告,并提交了收集的证明原告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证据。虽然单位及保险公司否认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我们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从我们起诉到法院到法院做出判决,并由被告将钱支付给原告,仅一个月的时间,原告对此很满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最快的时间原告能拿到赔偿款,我为此也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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